7.21結案陳辭 控方引「伙同犯罪」 稱現場鼓勵暴動同屬主犯 6.18裁決
文章日期:2021年4月29日

【明報專訊】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6人不認罪的審訊昨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引用上訴庭就「伙同犯罪」原則的裁決,指即使未能證明其中兩名被告曾出手打人,但他們身在現場鼓勵暴動,屬主要犯案者,「至少都係secondary party(次要參與者)」;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與其他白衣人「一伙」。控方又稱,本案不存在暴動罪成、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的情况,兩罪須同時罪成或罪脫。案件6月18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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