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投選委 至少12團體成立未滿3年 納「列明團體」不受限 學者:中央為「湊數」搬準則
文章日期:2021年4月15日

【明報專訊】香港選舉制度修改,當中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對於各界別分組的「團體選民」資格訂出兩套準則,除「列明團體」外,其他團體和企業須持續運作3年以上方可成為投票人,例如「同鄉社團」轄下眾多屬會,但主要社團例如九龍社團聯會等「列明團體」不受此限。本報翻查資料發現,截至昨日仍最少有12個「列明團體」成立不足3年,分別在「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體演文出界)、法律界、科技創新界及同鄉社團。有學者認為,中央為「湊數」而不斷搬準則,訂出列明團體毋須持續運作3年的安排是破壞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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