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集結案 不在場可入罪 上訴庭裁「伙同犯罪」原則適用 涵蓋「家長車」網上宣傳
文章日期:2021年3月26日

【明報專訊】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可否套用於《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裁定有關原則適用,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包括以「哨兵」方式通報警方佈防,以及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等,否則將造成「顯著的漏洞」。有曾處理社運案件的大律師表示,暫未能估計判辭對日後案件影響,但相關控罪的檢控門檻降低,最終要視乎控方如何詮釋被告的案情及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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