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集體談判權
文章日期:2021年3月1日

【明報專訊】集體談判權(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即勞方可通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資方必須參與,談判結果並具法律約束力。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即1949年《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利公約》適用於香港。該公約旨在保障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和推動集體談判。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敬慈表示,與英美等國家有法定集體談判權不同,本港法律框架下工會沒有集體談判權、諮詢權等,僅部分工會和公司有集體談判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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