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邀校外團體 學校須確保不危害國安
文章日期:2021年2月5日

【明報專訊】教育局向學校發放《港區國安法》行政和教育的指引,從學校之上的辦學團體,至「學校最高權力核心」法團校董會、校董會等學校管治機構,到校內由上而下的各級人員等,均要層層監督,各要肩負職責及角色。其中指明學校如要邀請校外人士或團體參與舉辦學校活動,須審慎選擇,確保有關活動不會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更明言校舍管理和使用上,如租借校舍予校外機構舉辦活動,學校管治機構是最終負責人,「要為不恰當的使用負起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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