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應優先視公職人員 林鄭:區議員選委需宣誓
文章日期:2021年1月13日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港人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文件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表示,區議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均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按國安法宣誓。有選委憂慮若參選時被指非真誠宣誓,或牽連至未能擔任其他公職遭DQ(取消資格);有學者相信宣誓是欲為有關人等設限,關注會否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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