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特首
文章日期:2020年12月3日

【明報文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禁止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第8條禁止任何人與政府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唯獨行政長官毋須受第3條、第8條規管,明顯於理不合。林鄭月娥2017年競選政綱承諾盡快修例,擴大適用範圍包括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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