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緻茵:在宣誓和簽署文書的要求下 何謂「不擁護基本法」?
文章日期:2020年8月3日

【明報文章】根據《國安法》第6條,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宣誓的要求會涵蓋公務員,但國安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有關的執行工作和具體要求,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早前政府表示,宣誓或簽署文書將會成為公務員入職和升遷的要求,但當局尚未交代在哪些情况下,公務員才會被視為「違反誓言」。基本法共160條條文,是否只要不同意任何一條條文,就等同不擁護基本法?就公務員的情况而言,哪些行為才應被視為違反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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