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細則符合人權標準 張達明:基本上無王管
文章日期:2020年7月8日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43條的警方執行「實施細則」已生效,毋須立法會審批程序,政府已訂明違者受到的刑罰條款。按照細則,警方可以在無手令情况下入屋搜證,又授權警方在「特殊情况」下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監察新聞採訪,做法與現行法例不同(見表)。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細則符合香港法律內保障人權的標準,又稱部分措施是現有法律的做法。不過,有律師認為,法例條文未有界定何謂緊急情况,而法律學者張達明則稱細則授予執法機關極大權力,「基本上係無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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