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屋可無手令 准「口頭」批截聽 第43條細則今生效 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
文章日期:2020年7月7日

【明報專訊】港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昨日舉行首次會議,晚上即刊憲公布116頁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細則列明,在特殊如緊急情况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特首會審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但又指若遇「緊急情况」,警務處長可「口頭」批准警員截聽或監控,毋須特首預先批示;細則更授權警方,遇「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會面室及律師樓見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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