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修例 訂明喪失參選權年期 梁美芬:或牴觸國安法 港府未必有權
文章日期:2020年7月3日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規定,被法院判決違反該法的人會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權利,但未有訂下期限。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府應修訂現有選舉法例,明確規定被判違反國安法的人喪失參選資格的年期。不過,另一基委會委員、經民聯梁美芬接受本報查詢時稱,特區政府未必有權修例訂明喪失參選資格的年期,因不能與國安法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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