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可充公財產 特首批准可截聽秘密監察
文章日期:2020年7月1日

【明報專訊】根據「港區國安法」,特區政府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調查涉國安案件,並指明可從「香港特區行政區以外」聘請人員執行任務。警方部門執法時,對於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可凍結、沒收及充公。條例賦予特首特別權力,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公職人員要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必須取得法官或所屬執法機關的授權人員授權,但國安案件可由特首批准執法人員截聽和秘密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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