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定是否設陪審團 特首可定是否涉「國安」
文章日期:2020年7月1日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55條列明,除了3種情况,其他涉及國安的罪行由香港行使管轄權,但部分法律程序與本港一貫做法不同,例如被捕者和被告若不符合特定條件,不能保釋;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可不設陪審團。特首和律政司長在港區國安法下有多項權力,案件是否涉國安由特首決定,是否設陪審團由律政司長決定。此外,特首從各法院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作決定前是「可徵詢」,並非必須聽取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特首也有權DQ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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