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立:香港沒有憲法 不可能有法治
文章日期:2020年6月15日

【明報文章】法治的定義是「政府守憲守法」,憲法高於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權力。它並不是指自律,自律只是一種善意的人治而非法治。一個法治社會,是政府不守憲的時候,市民有足夠的力量和機制去阻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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