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依立會條例 補選夠時間舉行
文章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6條,立法會補選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本屆立法會任期於明年9月30日完結,即是明年的6至9月也不得舉行補選,補選要在明年5月31日或之前舉行。換言之,按條文理解,今次區諾軒及范國威的原議席出缺,時間上符合補選時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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