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里: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建立「違基審查」常態機制
文章日期:2019年11月26日

【明報文章】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近日關於特區《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合憲性的判決引起軒然大波。判決引經據典、長篇大論,主要聚焦兩點。一是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共安全時制定規例的規定,違反了《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的立法權等規定。二是禁蒙面法的部分規定違反適度原則(亦可譯作比例原則或相稱原則)。隨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判斷和決定,劍指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司法覆核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實踐,以下稱作「違基審查」)。香港反對派和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此反應激烈,聲稱這將嚴重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因此當前比香港高院判決具體內容更為重要的議題是,基本法關於「違基審查」權究竟是如何配置的,以及應當如何行使。解決了這個問題,緊急法和禁蒙面法的合憲性問題也就紅爐點雪,迎刃而解了。筆者認為,根據基本法規定,確定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最終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藉此案之機積極推進建立行使「違基審查」權的常態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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