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對基本法第18條的理解
文章日期:2019年8月19日

【明報文章】社會的暴亂狀况已持續了一段不短的時間,不少市民也渴望能夠盡快回復正常生活,沒有人希望事件進一步惡化。如情况愈發嚴重,一旦觸及整體香港社會和市民的安全時,便有可能落入《基本法》第18條定義的「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安全的動亂」(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定義,「國家安全」包括人民福祉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內容),人大常委會便可以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法律在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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