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申請書時限前警無反對 可遊行集會
文章日期:2019年7月26日

【明報專訊】《公安條例》下,凡舉辦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或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主辦者均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若警方在法定時限前發出通知書,或未有提出反對,集會或遊行即可進行,但警方會在通知書施加條件,例如要求主辦者安排指定數量的糾察。警方上周便曾以公共安全為由,要求民陣更改反修例遊行終點,禁止遊行隊伍途經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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