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國安法 泄密可囚7年
文章日期:2019年6月20日

【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列明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提供協助,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及刺探、蒐集、泄露、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原有法例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新例則將協助大陸意圖危害台灣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刑罰增加至7年以上。另外,現職或退休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幫大陸做間諜將會失去長俸,已領取的亦會被追繳。台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稱,這讓台灣的「民主防護網」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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