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警定性暴動 不影響律政司檢控罪名
文章日期:2019年6月13日

【明報專訊】2016年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後,特區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動」,事後28名參與者被控暴動、煽惑暴動、襲警及非法集結等罪名。警務處長盧偉聰昨日會傳媒時,形容在政總的示威是「騷亂」,稍後警方出新聞稿則形容事件為「暴動」。法律界選委兼大律師黃宇逸認為,盧偉聰及警方所指的「騷亂」及「暴動」是「廣義」的說法,假如日後有示威者被捕,不可以因警方就事件定性作「暴動」,而影響律政司決定以什麼罪名檢控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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