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修訂已平衡各方利益
文章日期:2019年6月6日

【明報文章】政府日前公布修訂《逃犯條例》的新建議,提高移交的罪行刑期至最少7年,要求引渡方必須是當地中央機構,及在啟動時加入更多限制,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距離立法會恢復二讀審議草案的日子漸近,筆者希望政府主動出擊,更加積極向公眾解釋修訂,反駁坊間各種失實的說法,令社會明白今次修例對完善香港法治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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