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提6修訂 刑期門檻增至7年 須公開公平審訊拒寫入法例 李家超:最低度改變
文章日期:2019年5月31日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就備受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再提新修訂,拋出6項建議,包括移交罪行適用範圍由可判監逾3年的罪行,提高至可判監7年或以上;及透過政策聲明,說明港府只處理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請等。李家超表示,如個案需要,可就移交增加限制,如公開審訊和不能強迫認罪等公平審訊權利,但拒絕明文納入法例,稱希望修例只作最低度(minimal)改變。他未有正面回應這是否最後方案,只稱是「最適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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