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病歷圖欺騙 最高可囚5年
文章日期:2019年4月17日

【明報專訊】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未獲授權取覽病人紀錄一經定罪,可處罰款;若導致病人紀錄被取覽,而且有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等目的,一經定罪可被監禁5年。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事件揭發系統漏洞,「即使人不在(已離職),仍可用到那人的身分登入(系統)」,促請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如何堵塞漏洞,警方則應調查事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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