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種族歧視法 應涵蓋公職人員?
文章日期:2019年4月4日

【明報專訊】《種族歧視條例》2009年7月實施,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屬違法行為,涵蓋僱傭、教育和服務提供等範疇,但與另外3條反歧視法例不同,該條例沒有列明政府部門執行其職能或行使權力時不可有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2016年提交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建議就此修訂,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18年6月推出《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不包括上述建議。平機會主席陳章明認為此漏洞令政府「合法地」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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