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台灣當局莫名其妙自相矛盾
文章日期:2019年3月22日

【明報文章】由於參加了大陸的有關團體和機構,表達了作為中國人和台灣人希望國家統一的願望,先後有盧麗安和凌友詩兩名台灣籍人士分別受到台灣當局吊銷或擬吊銷戶籍,或50萬新台幣罰金的處罰。表面上看來好像是不無法律依據。例如(1)台灣憲法修正案第11條規定「兩岸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2)據此台灣當局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前者第33和90條規定了違例的懲處措施;(3)陸委會還據例公告了《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限制;(4)台灣內政部還煞有介事依據上述條例和公告作出相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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