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罪行」有異實際目的 條例禁止移交
文章日期:2019年2月20日

【明報專訊】社會對政府建議修例引入一次性個案的移交逃犯安排有大量疑問,尤其關注港人會否因政治因素被移交內地。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本報查詢指出,現有《逃犯條例》第5章「對移交的一般限制」方面,有列明「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則不會移交相關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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