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防賄條例規管特首 特區宜尋中央協助
文章日期:2019年1月24日

【明報社評】研究復研究,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全面涵蓋行政長官,迄今仍是只聞樓梯響,政府立場由兩年前承諾「及早啟動立法」,變成「研究後報告結果」,沒有具體落實時間表,市民難免質疑政府「走數」。特首憲制身分具有雙重性,需要同時對中央和特區負責,此一獨特憲制地位,成為修訂防賄條例一大難題,然而這不代表政府可以無了期拖拉。《基本法》明文規定特首需要申報財產,反映中央對特首廉潔也有很高要求,特區政府應與中央商討如何完善法律機制,理順特首獨特憲制地位與法律監管問題,確保反腐沒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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