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福建泉州兩名律師為被告辯護時,未經批准帶斧頭進入法庭。其中一名律師指事出突然,開庭前1小時才獲與涉案同款的斧頭作為證物,但礙於時間關係,找不到負責法官,唯有先帶上法庭。石獅市法院判定該律師行為嚴重危害法庭安全,罰款500元人民幣及要求司法局處理。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