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筆者已經忘記香港從何時開始,「公私營合作」就被等同為「官商勾結」的同義詞,論者會在之後加上「政策傾斜、利益輸送」等罪名。回想在大學修讀公共行政時,「公私營合作」倒是一個相當受歡迎的概念。當時人們逐漸不相信政府官僚系統的效率和觸覺,反而認為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運用商業原則,甚至邀請商業機構參與,當中方式包括外判、營運基金、私有化及公私合作發展等。學者以至社會各界大多相信,政府引入了市場力量,用上更具創意和以商業原則運作去提供公共服務,可優化管理風險,並改善公營機構市場觸覺不敏銳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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