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臨立會修社團例 增「國家安全」條文 學者料成測試個案 憂警違憲搜查
文章日期:2018年7月18日

【明報專訊】保安局是次引用的《社團條例》,於殖民地時期主要是針對打擊三合會及非法組織社團,1949年港英政府再加入條款規管社團聯繫海外政治團體。1997年回歸前,臨時立法會通過在條例中引入「國家安全」條文的修訂,並列明社團若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可被禁止運作。有臨立會議員表示,沒想過條例在現時會被用作「打擊」政治團體。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表示,香港民族黨如被定為「非法團體」,後果將非常嚴重,擔心警方可以在「相信是違憲」的無搜查令情况下,搜查與該組織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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