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洛:Orwellian Nonsense
文章日期:2018年5月14日

【明報文章】在不久將來,為了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學習認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按照《憲法》及《國歌條例》,行政長官規定所有幼稚園及大中小學、國際學校的聚會和運動會皆為奏唱國歌的場合……由主辦的組織、辦學團體負責,拒絕有關規定的組織便構成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即屬犯法;參加者舉止不(夠)莊重便被視為侮辱了國歌,即屬犯法。有人可以說這些情况絕對不可能在香港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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