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冷靜期管5類合約 不管網購 包括美容健身 消委倡不屬刑責
文章日期:2018年4月20日

【明報專訊】《商品說明條例》2013年實施時原設7日「冷靜期」,惟政府在商界反對下抽起;消費者委員會事隔5年發表有關冷靜期報告,建議立法設最少7日冷靜期,涵蓋「時光共享」會籍、健身及美容服務等5類合約,其間消費者可無條件取消合約,惟商戶是否遵守只屬民事責任,亦未有規管網購。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不屬刑責只會令此成為「無牙老虎」,要再擴大規管範圍及提升至刑事層面,會在立法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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