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兒童權益 rights of children
文章日期:2018年3月19日

【明報專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的定義是18歲以下人士,公約訂明兒童擁有四大權利,分別是生存權(即有權獲基本生存需要如房屋、醫療)、發展權(即有權接受正規教育等)、受保護權(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剝削)、參與權(即有權表達意見和參與集會)。香港於1994年起成為公約的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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