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不設追溯期 貶損可囚3年 列明中小學須教唱國歌 草案冀7月首讀
文章日期:2018年3月17日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交由特區政府透過本地立法實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披露,當局草擬《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中,訂明應由特首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列明奏唱時出席者須肅立莊重,中小學生須學唱及了解國歌歷史,禁止改歌詞及歪曲貶損等行為,違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建議條文中指出,草案將於立法通過後生效,政府消息人士表明,條例不會有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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