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一地兩檢政策和制度要有基本法依據
文章日期:2018年1月22日

【明報文章】香港律師及其組織是有分工的:一個是大律師公會,另一個是律師會。兩個律師組織對時政有冷熱之分:前者熱,後者冷。但對西九的「一地兩檢」,卻都先後發表了聲明。儘管觀點並不完全相同,但都表示特區政府應提供有關做法的法律依據。尋找法律依據是技術性、政治性都很強的判斷工作。《基本法》是百科全書,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幾乎沒有找不到依據的大事,只有找不到根據的人。有人以為,世界上律師分流的情况早已式微,在基本法的專業制度的規定中找不到律師制度的依據,其實這是在「政治體制」中的規定。基本法第9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這就是香港律師的分流制度的依據。但對工作和職業的制度,有「參照」的說法,不排除可以改革。短短一句話,有非常豐富內涵。這是附帶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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