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決定的法理分析(下)
文章日期:2018年1月9日

【明報文章】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一地兩檢安排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8條,這是基於他們從字面意義去理解第18條。我們暫且不談人大常委會基於立法原意去解釋基本法,與香港普通法法律解釋方法可能有所出入,即使是在普通法傳統中,對法律條文作字面解釋並非唯一的法律解釋方法。另一種已確立為法院可採用的法律解釋方法,便是從立法目的去理解怎樣解釋和應用有關法律條文,即所謂目的論解釋方法(purposive approach)。在普通法的案例中,雖然法院用字面含義去解釋法律條文的情况比較多,但是也有不少案例,在其中法院應用目的論的解釋方法,從而對有關法律條文作出更靈活的解釋或處理,已不拘泥於其字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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