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不屬香港自治範圍」事務 不等同「國家統一安全事務」
文章日期:2018年1月3日

【明報文章】《易.繫辭上》說「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世界上的人事物都是可以分類的,法律條文也是一樣。從《基本法》第17條和第158條規定來看,香港特區一切事務可以分為中央管理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事務,及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3類,沒有第四類,但也不是只有兩類。如果以「法律」代替「事務」,道理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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