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罷免須過三關 倡修法險自斃
文章日期:2017年12月17日

【明報專訊】根據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要罷免現任的立委、縣市議員或縣市長等公職人員,第一關先要其所在選區選民的1%提議,第二關是選民的1/10聯署要求,且聯署人不得為提議人,罷免案方能正式成立;第三關要在投票當日,有1/4選民投票同意罷免,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才可罷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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