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工聯會一名中心主任被指7年前申請公屋時,未有申報曾在香港電台做散工的兩日薪金,被票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早前被裁定罪成,罰款3700元。主任不服,昨在高院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法官建議律政司向房委會給予法律意見,以釐清申請表格上收入的定義,以避免無謂爭拗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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