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10月提請納基本法附件三 陳弘毅料本地立法字眼跟全國 罰則變通
文章日期:2017年8月29日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天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北京《新京報》報道,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建議在10月人大常委會會議,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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