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實施國旗法 刑罰條文與內地有異
文章日期:2017年6月23日

【明報專訊】內地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7年,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國旗法》及《國徽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第18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本港則自行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由1997年7月1日起,將《國旗法》及《國徽法》在香港施行。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