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公安例:執勤致他人傷亡可免責
文章日期:2017年6月10日

【明報專訊】被告朱經緯的代表大律師彭彼得稱,擬引用《公安條例》條例,指出朱經緯案發時正在執行警務,毋須就其造成的人身傷害負上責任,所以法庭無權去裁定朱有罪。彭彼得又聲稱,本案是本港「逾百年來首次有辯方律師提出此抗辯理由」,形容做法是「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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