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尚恆:胎兒的特殊法律地位
文章日期:2017年6月5日

【明報文章】一對夫婦在嘗試領回他們16周流產胎兒遺體的過程中,遇上的慘痛經歷,揭露了現行法律存在不足,急須填補。事件的癥結,似乎是在於醫院因為流產胎兒未足24周,而拒絕發出火化或土葬時所需的「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表格13)。醫院管理局認為,胎兒的胎齡必須滿24周,才符合「非活產嬰兒」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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