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嚴重違反程序公義 梁繼昌應退調查委員會
文章日期:2017年5月23日

【明報文章】程序公義(rule of natural justice)是普通法原則(註1):一則防止決定者偏私,二則給予受審者公平答辯機會。決定者偏私有兩種:實質偏私(actual bias)和表面偏私(apparent or apprehended bias)。實質偏私是指決策者對受審者存有偏見,未審先判及面對所有相反證據都不為所動不予考量;而表面偏私就是說決定者對結果存在金錢或其他利益(包括政治利益),或指控人身為指控人亦參與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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