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有關特赦和減刑的法理問題
文章日期:2017年4月21日

【明報文章】4月18日報道,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建議行政長官考慮特赦佔中參與者和執法時被指控違法的警務人員,以修補社會撕裂,實現社會和解。這種觀點並不討好,既受到建制派政黨人士的批評,也受到反對派政黨人士的諷刺。有人說他提出「自己特赦自己」,有人說是違反法治精神,有人說是侵犯了律政司的檢控權,有人說不能以政治手段解決社會紛爭,有人說這是支持「公民抗命」,誤人子弟,造成嚴重後果。還有人說,只有做出終極判刑之後,行政長官才能行使特赦權。林林總總,不一而足。胡志偉當晚即收回言論,並深切道歉。回想起來一個多月前,3月初,香港社會上也有對七警案提出特赦的意見,但並沒有受到太大的非議,只是提出所謂技術性問題,認為到終極判刑後,行政長官才有可能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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