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欺凌者或犯非禮 強按人可涉禁錮
文章日期:2017年4月6日

【明報專訊】就港大生疑集體性欺凌同學,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未經事主同意用陽具拍打其頭部,可能干犯非禮罪(猥褻侵犯);根據法例,最高可處10年監禁。而在場強行按住事主、拍攝片段、用言語鼓勵有關行為,及事後上載和下載有關片段者,都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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