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中央不任命怎麼辦?
文章日期:2017年3月8日

【明報文章】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立法會是可以「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但澳門基本法第71條就沒有此項規定(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香港基本法第73條指的是「立法會」的職權,產生制衡效果;澳門基本法第76條指的是「議員」的職權,僅供參考。當然香港立法會議員也有此職權,但澳門立法會無此職權,議員的質詢僅供參考。議會的整體和議員個人的職權在法理上和現實中是有區別的)。其實,兩者在本質上沒有分別,香港基本法第6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64條都有規定:政府都有「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的職權,澳門基本法還要求出席立法會會議的官員「聽取意見」。香港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示要「聽取意見」,但港府也會聽取意見的,不願意聽取意見的政府是愚蠢的政府。不論有沒有議員提出質詢,政府官員都要出席立法會的會議,聽取意見、代表政府發言、解答議員的困惑和疑慮。只有這樣做,才能體現理性而強勢的政府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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