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芄紫:勿用藐視法庭罪打壓言論自由
文章日期:2017年2月24日

【明報文章】早前,七警案審結,七警都被判有罪,監禁兩年。法庭的判決必須尊重。在香港這個法治之區,警察不能私下毆打嫌犯。但七警作出違反法律的事,並非事出無因。很多支持警察的人,並非認為他們不應該受懲罰,而是認為刑期太重。根據統計,受檢控的佔中者只有216人,只有123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監禁刑期只有10個月(註1)。佔中的發動者迄今都沒有被起訴。相關案件中襲警的曾健超只被判罰入獄5星期。兩相比較,至少在觀感上,確實有顯著差別。筆者無意評論刑期合理與否,只想說明,支持警察一方的人並非完全無理取鬧,而確實心中有氣。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