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戀上訴駁回 囚3年1個月
文章日期:2016年10月21日

【明報專訊】廣東陸豐烏坎前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林祖戀(圖)的上訴案昨被佛山中級法院駁回,法庭維持原判,裁定林「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兩罪成立,「串通投標」不成立,判囚1年3個月,罰款20萬元(人民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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