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港破產期裁違憲 破管署准上訴終院
文章日期:2015年4月17日

【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若市民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他須親身返港並知會破產受託人,才開始計算其4年的破產期。上訴庭去年審理一宗申請解除破產令案件時,裁定上述條文違憲。破產管理署不服判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有關條文牽涉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遂批准破管署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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